详细作好检查记录:不锈钢管材料表面缺陷的记录是办理对外索赔的原始依据,应当认真细致地填写。一般说来,卖方包装明细单上所标明的捆(箱、根、支、块)均与实物相对应。在进行外观品质及规格检查时,应按实物标明的捆号(箱、根、支、块)进行检查和记录。不按原捆号进行检验和记录是缺乏说服力的,容易遭到卖方拒认。这样的教训不少。检验箱(捆)装材料时,记录应包括:
抽验的箱(捆)数序号,与整批到货的百分比;
不锈钢管炉号、浇注号或镀层号及其占到货资料所列炉号个数(浇注号、镀层号)的百分比;
被抽验的不锈钢管箱(捆)数中,各种钢管缺陷的张(块、根、支)数;
抽验总张(块、根、支)数的百分比;
各种缺陷的名称,特性以及方位、数量、大小等数据;
在抽验的不锈钢管箱(捆)数中分别列出各箱(捆)品质完好的张数,占该箱总张数的百分比。
对有缺陷不锈钢管材料的处理;外观及尺寸缺陷严重的材料不能正式码垛,应作好标记另外堆放,在索赔结案之前不能动用。对其余无缺陷的材料,只要未提出整批退货或换货者在留有足够代表性的缺陷样品后,一般都可动用。
提供典型样品:对外观缺陷严重的镀层钢板或不锈钢管需要出证提赔的,有必要时,应选取有代表性样品,通过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寄送卖方交涉,样片大小为170×270 (mm),其中一边尽量留用原边。其它不锈钢管材料缺陷典型样品的制各按商检局要求办理。